《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5月18日起正式施行 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
央广网天津5月18日消息(记者陈庆滨)5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天津市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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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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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天津5月18日消息(记者陈庆滨)5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天津市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建设,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天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建标表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应当看到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地方法治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这个《办法》,目的在于及时总结和运用疫情防控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做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这既是立足当前,为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为坚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更是放眼长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长效化、制度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助力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表示,《办法》充分总结了此次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通过拓展报告渠道、减少报告层级、压缩报告时限、实现扁平化管理等方式,创新、强化了报告制度。《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办法》指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这样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流程由串连改为串连、并连结合,拓宽了信息上报的渠道,减少了中间环节,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能够在两至三小时内完成。

  在坚持“四早”“四集中”方面,《办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配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源。”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办法》就此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居民村民等,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人员的分散与隔离、社区村庄封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等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控相关知识,提高居民村民的健康意识、应急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

  在明确法律责任,严厉处罚违法行为方面,王泽庆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未履行相应职责、不配合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情节的,明确了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对医疗卫生机构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以及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等情节的,明确了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个人有在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要求,逃避隔离、封锁、控制等应急措施等情节的,明确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明确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